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甬建發〔2015〕77號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開展
建筑施工吊籃安全專項整治
行動的通知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安質總站、建管處、監察支隊,各有關單位:
2015年4月5日,由寧波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東部新城門戶區北區1#、2#-1、2#-2地塊(Ⅱ標段)工程現場,溫嶺錦繡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兩名工人在吊籃維修保養時發生高處墜落事故,事故具體原因尚在調查中。為認真吸取該起生產安全事故的教訓,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吊籃安全管理,決定開展全市吊籃施工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圍
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的安拆、使用、維護、檢修等安全生產情況以及有關吊籃的臺賬資料情況。
二、整治重點
根據《關于印發<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的通知》(浙建建〔2012〕54號)的相關規定要求,重點檢查以下事項:
1、吊籃租賃單位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使用單位是否與出租單位、安裝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裝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2、吊籃是否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吊籃所用的構配件是否生產廠家出廠的配套產品,安裝及使用單位是否存在改裝情況。
3、吊籃安裝拆卸人員是否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4、施工吊籃的安拆、移位活動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批準,安拆作業前是否向有關作業人員進行了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并嚴格按照安裝(拆卸)施工方案進行作業;
5、吊籃安裝后是否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合格,檢測過程中是否有總包單位或監理單位相關人員進行旁站,檢測合格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組織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安裝單位、出租單位進行驗收并簽字確認;首次安裝檢測和驗收合格后,第二次安裝移位的是否重新進行驗收;
6、超高限位裝置是否做到齊全有效,安全鎖是否在有效標定期內使用,懸掛吊籃的支架支撐點處結構的承載能力是否大于所選擇吊籃各工況的荷載最大值;
7、使用單位是否對吊籃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和定期安全檢查,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專業人員是否對吊籃進行定期維護保養;
8、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采用高處作業吊籃的,是否將吊籃安裝、拆卸方案納入建筑幕墻安裝工程方案并經專家論證;
9、吊籃操作升降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并持有上崗證;
10、使用作業前,是否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是否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作業;
11、使用過程中,所有作業人員是否佩帶安全帶,并鎖扣在獨立設置在建筑物上的安全繩;人員進出吊籃是否做到從地面進出,是否做到不將吊籃作為裝載貨物運輸使用;在鋼結構施焊過程中,是否做到不將電焊設備搭掛在吊籃中,是否做到對吊籃動力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實施隔離防護;
12、吊籃在搭設施工開始前和拆除施工完畢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書面告知主管部門;
13、使用過程中吊籃綜合安全狀況。
三、整治時間和方式
本次施工吊籃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為期30天,采取企業全面自查自糾和監管部門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全面自查自糾(4月30日-5月15日)。專項行動期間,全市在建工程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租賃、安裝等有關單位對施工現場施工吊籃安全隱患進行全面自查自糾,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如一時無法整改的,必須暫停施工,并定人、定時、定措施落實整改。
(二)全面監督檢查(5月15日-5月30日)。專項行動期間,各地住建部門應在企業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所有利用施工吊籃施工的在建工程進行一次拉網式監督檢查。我委將在5月下旬對全市吊籃使用安全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當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直接負責。必須及時把此次專項整治行動各項要求傳達到每家施工、監理企業和每個項目部;各建設、施工、監理企業及工程項目部必須立即行動起來,嚴格按照專項整治行動要求,全面排查施工吊籃安全隱患,確保取得實效。
(二)對查明的隱患必須立即進行整改。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投資、誰負責”和“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查明的隱患立即進行整改,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工地,必須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進入下步施工。
(三)各地住建部門要結合此次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強化轄區內安全生產薄弱環節、薄弱區域的監管,對檢查中發現自查自糾不認真、施工現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和責任人,必須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各地住建部門要做好相關信息匯總和報送工作,于5月30日前,將本地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匯總表報我委質安處,聯系人:曹馳,聯系電話及傳真:87191022,郵箱:zhianchu@163.com。
附件:建筑施工吊籃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表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4月30日